陳英明因保管不善,將連府國用字(2000)第18241400043號土地產權證遺失,根據(jù)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第二十二條的規(guī)定申請補發(fā),現(xiàn)聲明該土地產權證作廢。
特此聲明。
聲明人:陳英明
2025年12月29日
陳英明因保管不善,將連府國用字(2000)第18241400043號土地產權證遺失,根據(jù)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第二十二條的規(guī)定申請補發(fā),現(xiàn)聲明該土地產權證作廢。
特此聲明。
聲明人:陳英明
2025年12月29日